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州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验检查,简化就医环节,缩短就医时间,提升患者就医感受。
二、互认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实行结果互认:1.全省二级医疗机构之间;2.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之间;3.全省二级对三级医疗机构;4.全省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内部;5.全省三甲医院与省外三甲医院之间。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1)临床免疫学检验项目(7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 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 e抗原、乙型肝炎 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抗—HCV)(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型肝炎IgM抗体(HAV—IgM抗体)。
注明:以上项目排除胶体金法;ELISA法须标明S/CO值。
(2)临床生化检验项目(24项)。钾、钠、氯、钙(总)、磷、血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碱性磷酸酶、淀粉酶、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γ—谷氨酰转肽酶、糖化血红蛋白。
(3)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项目(24项)。血细胞分析(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ABO和Rh血型鉴定(临床紧急治疗及用血时除外),凝血四项包括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时间(TT)、纤维蛋白原(FIB)、尿液化学分析(比重、pH、蛋白、葡萄糖、胆红素、酮体、红细胞、亚硝酸盐、尿胆原、白细胞)。
(4)临床微生物检查检验项目(4项)。细菌鉴定结果、MRSA筛查、耐万古霉素肠球菌检测、涂片抗酸染色查找抗酸杆菌。
(5)通过ISO15189认可的实验室,其通过认可的项目可为互认项目。
2.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在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检查项目中,选择质量容易控制、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开展结果互认。随着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能力的提升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完善,将适时调整扩展互认范围。
(1)数字化X线摄影及造影检查项目
头颅、副鼻窦、鼻骨、脊柱及全脊柱、胸部、腹部、骨盆、骶髂关节、髋关节、下肢各段、锁骨、肩关节、上肢各段;乳腺钼靶摄影、食管造影、上(全)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T管造影、静脉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膀胱尿道造影、子宫输卵管造影、窦道及瘘管造影。
(2)CT检查项目
颅脑平扫/增强、眼眶平扫/增强、鼻窦/鼻咽平扫+冠扫、颌面骨平扫/增强、甲状腺/喉部平扫/增强、肺、纵隔/胸部平扫/增强、腹膜后平扫/增强、肝胆胰脾肾平扫/增强、盆腔平扫/增强、骶骼关节平扫/冠状位、髋部平扫/增强、下肢各段平扫、上肢各段平扫、脊柱各段平扫。
(3)MRI检查项目
脑平扫/增强及 MRA、垂体平扫/动态增强、副鼻窦平扫/增强、咽部平扫/增强、颌面部平扫+增强、眼部平扫/增强、颈部平扫/增强、肺、纵隔平扫/增强、乳腺平扫/动态增强、主动脉全程平扫/ MRA、肝胆脾肾平扫/增强、盆腔平扫/增强、脊柱各段扫描、骶髂关节平扫、上肢各段扫描、下肢各段扫描。
(4)DSA检查项目
全脑血管造影、颈外动脉造影、胸主动脉造影、腹主动脉造影、肝动脉造影、肠系膜上/下动脉造影、肾动脉造影、盆腔动脉造影、上/下腔静脉造影、下肢动脉造影、上肢动脉造影。
(5)超声检查项目
腹部超声、泌尿系超声、甲状腺超声、乳腺超声、心脏超声、血管超声、颈部超声、浅表包块超声、颈部淋巴结超声、介入超声及超声造影。
(6)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
(7)常规心电图检查项目(静态心电图)。
(8)24小时动态血压
三、互认原则:
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在通过相应互认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情况: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
●患者提供检验检查资料不完整的。
五、患者须知与权益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患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检验检查资料,以便医疗机构进行互认。
●对于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患者如对互认结果有异议,可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注:本宣传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4〕80号)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